好多企业家会问知小二:“我申请的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驳回了应怎么办?”接下来将由知小二为您介绍关于商标驳回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在注册的过程中,经过商标局实质审核后,认为有不能通过的理由,就会驳回,如:与在先申请过的商标近似或相同,或者商标中存在通用词等,又或者欠缺显著性差异,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被驳回。
商标驳回3大常见原因:
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驳回 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相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要找正规的备案代理机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由于违反强制规定导致驳回违背强制规范。违背强制政策法规的商标包含:欠缺显著性差异,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被驳回。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盲期导致商标驳回 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商标注册驳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复审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相同,建议当事人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做商标驳回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当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时,您对驳回理由不服,十五日之内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商标局审查完全是根据递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商评委会考虑。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标局与商评委的标准也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而商评委考虑的会比较全面。商标审查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审查员得出的结果可能有所不同。鉴于商标审查的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有可能获得商标成功注册的。当然,需要针对个案分析以制定保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