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是指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已有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种不良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
恶意注册行为不同于恶意抢注。从字面意思上看,恶意抢注的范围小于恶意注册的范围,抢注不能涵盖对已注册商标的恶意注册,也不能完全涵盖囤积商标的行为。此外,每种客观行为类型的主观恶意并非是对应不变的。同一类型的恶意注册行为,在个案中所具有的主观恶意不同,如抢注未注册商标,其主观恶意可能基于攀附商誉的目的,也可能是为讹诈在先使用人。参照我国《商标法》规制恶意注册的条款,通常被认为是恶意注册的行为有四类:
1.抢注未注册商标
包括具有特定关系(如代理关系或合同关系)的抢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抢注、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2.注册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
3.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
他人“在先权”是指除商标以外的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其特点是:(1)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2)在商标申请以前就已经取得或者使用;(3)与争议的注册商标具有相似性。
4.囤积商标
指商标申请人非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而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出发点在于通过囤积商标的方式,利用商标转让、发起民事诉讼后再和解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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