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类、第14类、第35类三项‘普京头像’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代理机构、代理人全被罚,共计2万元。”

“普京头像”图形商标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类、第14类、第35类三项“普京头像”图形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8日对上述三项商标申请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提交注册到商标局驳回期间申请人及当事人未主动提出撤销商标申请。上述商标由当事人商标代理人王某直接负责商标检索及提交等代理工作,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内容如下:责令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责令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责令王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2〕2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U71违法行为类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4日委托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普京头像”商标,且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并支付费用2100元,注册商标类别为3类、14类和35类,主要是化妆品类、首饰类、广告类别,意向此商标注册后在网络上直播销售商品。注册申请“普京头像”的商标,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现三个商标注册申请均已驳回,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2〕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54Q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违法事实:当事人接受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于2022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3类、第14类、第35类三项“普京头像”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并收取商标代理费2100元。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分别为第3类64215732、第14类64196109、第40类64196126。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8日对上述三项商标申请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提交注册到商标局驳回期间申请人及当事人未主动提出撤销商标申请。上述商标由当事人商标代理人王X直接负责商标检索及提交等代理工作,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2〕27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违法事实:商标申请人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北京XX代为提交第3类、第14类、第35类三项“普京头像”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并向北京乾邦缴纳商标代理费2100元。北京乾邦于2022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分别为第3类64215732、第14类64196109、第40类64196126。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8日对上述三项商标申请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提交注册到商标局驳回期间申请人及北京乾邦未主动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本案当事人作为北京乾邦法定代表人及商标代理人,全程直接负责上述商标申请的检索及提交等代理工作,没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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