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的作用:
1、商标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商标异议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在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方面有很多成功案例。
3、商标异议申请是防止他人抢注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
4、商标异议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商标异议能够保障最先注册商标者的合法权益,还不会提供给消费者错误的商标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效地监督商标局的注册,使商标注册更加公正化,透明化。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