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向知小二咨询:在转让商标时遭拒,涉及囤积??今天知小二帮大家解答下关于怎么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涉及囤积?如果你累计申请和注册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较多、受让人分散;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商标局会驳回。且转让较多、受让人分散,过于频繁转让商标就可能被受限,转让的时候商标局会让提供使用证据;没有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不得转让。
怎么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涉及囤积?
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之大:恶意注册者通过大量、海量地注册商标
某些商标权人注册了大量、甚至是海量的商标,但显然这些商标权人并不会使用(或者说真实使用)其中的每一个商标。这些注册行为都带有投机性,其目的在于有朝一日能够将商标”卖出“从而获利。商标囤积显然也绝非正常的、良性的商标注册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内容,从法律的层面对囤积商标行为的规制提供了依据。笔者认为,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标准界定较为容易判断,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即可推定“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判断是否满足“恶意注册”的要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商标的去向之广:恶意注册着通过商标转让给不同的人的手里
某些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了不同的企业或个体户,把商标作为交易成交谋取利润,会被商标局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
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转让较多、受让人分散,过于频繁转让商标就可能被受限;被拒绝,理由是累计申请和注册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较多、受让人分散,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这时候商标局会让提供使用证据;没有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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