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据了解,周某某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面中以及产品机身、外包装、说明书等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字样。此外,该店铺在商品宣传中使用“小米丨生活电器专售店”“小米节能灯与市面次品灯 2 年电费对比”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营造产品与小米公司相关的假象,误导消费者。
上海知产法院介绍,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共同诉称,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小米通讯公司经小米科技公司授权,有权于2010年8月25日起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标。经过两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知产法院 供图
两原告发现,被告周某某在拼多多平台运营的店铺上展示的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销售页面及销售的产品中多处使用“小米”字样;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小米丨生活电器专售店”“小米节能灯与市面次品灯2年电费对比”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系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涉案商品图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此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后,上海知产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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