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需要体现以下七点:
1、需体现商标标识,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改变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
2、需体现使用主体,注册商标的使用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3、需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
4、商标的使用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注册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5、需要满足一定数量的商标使用,且进行了持续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而非数量极少的象征性、偶然性的使用。
6、需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
7、需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例如将商标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或服务协议上,使用在广告宣传中等。仅有商标转让、许可行为或是作为商品赠品使用等,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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