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先前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字剪切到补正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
2019年8月8日,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接受林某委托代理范某某和钱某的商标转让事宜时,通过商标局网站以电子提交方式提交了第13992472号“亮钢”商标的转让申请,代理将范某某名下第13992472号“亮钢”商标转让给钱某。后因申请时提交的转、受让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有误,被商标局通知补正,当事人经补正于2020年8月18日再次以电子提交方式将商标代理委托书提交商标局,此次提交的转、受让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范某某、钱某的签字均非本人真实签名,而是当事人从2019年8月8日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剪切而成。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XX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涉案金额5000元以下的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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