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浆是家喻户晓的健康饮食,更是国人儿时早餐的标配。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与个人健康的重视,大家开始追求更加健康、天然的饮品,在这样的背景下,永和豆浆脱颖而出。当然,同样以豆浆作为核心卖点的还有一家连锁早餐店——永和大王。如今,永和大王已经进入大陆26年,门店更是拥有三百余家。
同样主打豆浆等食品,永和豆浆与永和大王却并不属同家公司。双方的商标纠纷也由来已久。
第15462149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永和大王方)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的,经商标驳回与驳回复审程序,在第30类的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糕点、食用淀粉、调味品等指定商品上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16年1月,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豆浆方)的前身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主张“永和”是该公司独创并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其对“永和”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诉争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永和”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
对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商标局决定对诉争商标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他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准予注册。针对原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世纪投资公司随后申请复审,但未能获得支持。
2019年3月21日,第15462149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予以注册公告。反应迅速如永和豆浆。时隔不到一周,2019年3月27日,永和食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且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涉案商品上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世纪投资公司相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未获得支持。
永和大王与永和豆浆是一对很神奇的竞争对手。双方均是来自我国台湾,均是在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于上海设立第一家门店。而商标中的“永和”也并非代表其他含义,不过出自我国台湾新北市永和区的地名。
在商标方面,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此件商标的所有权。鉴于两方在早期都对“永和”相关商标进行了布局,这两家“永和”之间的商标争夺战还将持续。鉴于此案,还是建议大家务必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布局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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