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那么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呢?申请人如何判断所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下面就和知小二一起来看看吧~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①是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便于识别。(所谓显著性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制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证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②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在先权利应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申请以前,已经依法取得、合法享有或合法使用后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权利。)
2、申请人如何判断所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从法律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①固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具有区分和识别作用,如著名的索尼(SONY)柯达( KODAK),以及我国的美加净( MAXAM)等。使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使用在香皂和沐浴露上的“舒肤佳”,使用在卫生巾上的“护舒宝”以及使用在婴儿纸尿裤上的“帮宝适”,这些商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对产品的功效产生很美好的联想。另外,还有“护彤”商标,运用谐音暗示商品的使用对象是“儿童”。这些商标属于臆造词,因此它们具有最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这些词汇要素大致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或纯描述。用于申请商标,显著性十分突出,这种商标最易于获得核准注册。
②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该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服务之上,并被广泛宣传,因而商标渐渐具备了相应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将商标和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识别该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多为描述性商标,如“六个核桃”商标,“六个核桃”是其标识的核桃牛奶商品的主要原料,并不具备相应的显著性;但是“六个核桃”商标标识的商品远销全国众多县市,市场知名度极高,并且被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六个核桃”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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